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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柳州金鹿砼业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柳州金鹿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上涛,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法健,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州柳州金鹿砼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