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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林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姜波与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林民初字第85号原告:姜波,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双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达,男,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姜波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启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