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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广跃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跃,王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096号原告王广跃,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庆,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清,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祥辉、王婷,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跃诉被告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5400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