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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姜秀彬、闫志怀、杨淑云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华,姜秀彬,闫志怀,杨淑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华。委托代理人马骏。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秀彬。委托代理人魏贵勤。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姜晓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志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云。委托代理人李仕珍。委托代理人贾树生。上诉人李玉华、姜秀彬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