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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雪琴犯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496号罪犯郑雪琴,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浙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雪琴犯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郑雪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雪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郑雪琴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郑雪琴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执行机关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雪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65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雪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雪琴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