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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二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万荣县解店镇人,农民。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贾卫强,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樊峰玉,山西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宝、柴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卫强、樊峰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12时许,万荣县解店镇七庄村村民杜某因被告人马某某(系杜某妻子)与其离婚并将其诉至法院,便来到马某某工作的果园内找马某某理论,后被果园内的工作人员劝走。当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回到家中,因白天杜某到果园找其一事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木棍、铁锹在杜某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进行殴打,致使杜某受伤诱发其他病因死亡。经万荣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杜某,属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同时伴支气管炎导致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杜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殴打他人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2时许,万荣县解店镇七庄村村民杜某因被告人马某某(系杜某妻子)与其离婚并将其诉至法院,便来到马某某工作的果园内找马某某理论,后被果园内的工作人员劝走。当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回到家中,因白天杜某到果园找其一事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木棍、铁锹在杜某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进行殴打,凌晨1时许,杜某死亡。2015年2月5日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杜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死者杜某,属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同时伴支气管炎导致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2015年4月9日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杜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死者杜某的头部和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2015年1月13日居住在解店镇七庄村的杜某甲拨打“110”报警称,万荣县解店镇七庄村的杜某前几天死亡,其怀疑系杜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杜某害死的。因为其在村里经常看到杜某骑着自行车在村里乱转,身体很好没有病。突然就死了,还有一个原因是杜某家庭不和,杜某经常和妻子吵架,我感觉他脑子有点不正常。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主要内容:现场位于万荣县解店镇七庄村1242号杜某家,该家院北邻空院,南邻杜某家老院(为南院),西邻巷道,东邻巷道。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马某某的指引下,在见证人段晓源的见证下,被告人马某某对其在2015年1月8日殴打被害人杜某(其丈夫)的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4、山西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病理诊断:被害人杜某1、支气管肺炎;2、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狭窄程度III级。5、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尸)字【2015】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主要内容:死者杜某,头皮多处挫裂伤,解剖见颅骨完整,双侧颞肌少量出血。左颞叶蛛网膜下腔局限性出血,颈部、胸部、腹部未见异常,双侧胸膜广泛性粘连,病理检验见:支气管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程度三级。死者杜某属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同时伴支气管肺炎导致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6、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法)鉴(伤)字【2015】0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死者杜某,头部多处创口,累计长度为26.7厘米,面部有6.5厘米、3.5厘米两处创口,累计长度为10厘米。死者杜某的头部和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7、万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被告人马某某鞋一对、裤子一条、铁钩一个、扁担干一个、铁锨头一个、铁锹把一个,予以扣押。8、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9、刑事谅解书,主要内容: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0、户籍证明的主要内容:马某某,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解店镇七庄村农民。11、证人杜某乙2015年01月18日陈述的主要内容:我父亲是今年1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死在了我家里。当天我发现父亲死亡时,看见他的头部和手上都有血迹。当天我父亲杜某和我母亲马某某在家里发生争吵还动手了。我当时看见我母亲马某某拿的木棒一类的东西打我父亲杜某,但我不知道她打在什么部位。我没有动手打我父亲,不过在他们刚开始吵架时,我将我父亲推倒了。当时我正在房间里,听到他们两人吵架吵的很凶,我就出来看看,当时我父亲和我母亲在他们房间门口厮打,我就上前想将他们二人分开,我先将我父亲推开,又接着将我母亲推开。我将他们二人分开后,我父亲就站到院子中间,当时我母亲还在骂我父亲,并一直想将我推开并冲上前想和我父亲厮打,我就又去将我母亲拦住。我父亲在院子里站了一会又走过来,我看见他们的架势还想打,就一把抓住我父亲的上衣,先将他朝我这边一拉后又用力朝前一推,当时我用力比较大,直接将他推倒在地上了。我母亲在我背后又在推搡我要去我父亲跟前,我便反身推我母亲,将她推开后我母亲可能是觉得无法靠近我父亲了,就走到院子中站着并继续骂我父亲,我看见他们暂时打不起来就准备回房间,......12、被告人马某某2015年01月16日供述的主要内容:我要投案自首,我将我丈夫杀死了。时间是农历2014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也就是2015年1月9日在我家中。因为这十多年来,我丈夫杜某什么都不干,还经常打我,经常向我要钱花,我实在忍不住了,就将他打死了。我们感情不好,这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分居着,前段时间我们闹离婚。2015年1月8日12时许,我丈夫杜某骑摩托车来到我所在的果园找我,我当时在果园的工人宿舍内,杜某一进果园就开始骂我,骂我的原因是我们闹离婚嫌我将他起诉到法院了,我听见杜某骂我后就从宿舍内出来,看见杜某拿着果园工人干活所用的铁锹和斧头要和我闹,当时果园内有六七个工人就在旁边,然后那几个工人就吼叫杜某让他离开,杜某便骂那几个工人,骂完后就离开了果园。当晚19时许我回到家中,看见杜某在我居住的那间房间内拿着切菜刀做饭,当时我看见杜某就比较生气,原因就是嫌他跑到果园那里骚扰我,我便进到房间内问他:“你为什么老往人家果园里跑?”杜某说:“我就要跑呢,你管我呢。”我们就吵了起来,当时我们吵架的声音比较大,我儿子杜某乙可能听见我们在吵架,便从他房间出来,来到我房间给杜某说:“我妈在果园给人家做饭哩,你老往我妈那里跑干什么?”杜某对我儿子杜某乙说:“我往果园跑管你什么事,我就要往果园跑,怎么哩、怎么哩”然后我儿子杜某乙就用右手朝杜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后又用右手拳头朝杜某的胸前捶了两下,我看见我儿子杜某乙准备和杜某厮打,我怕杜某将房内的东西砸坏就将他往外拉,同时还对我儿子说:“不关你的事,我和你爸的事你不要参与”。就这样我们三人都出了房间,在房间外的台阶上站着,我让我儿子杜某乙回他房间去,然后我儿子就回到房间把我孙女杜某丙带着一起出了我家大门。具体去哪儿了我不知道。我儿子杜某乙带着我孙女离开我家后,我就将杜某从我房间门口的台阶上拉了下来,杜某当时就倒在了地上,我在我家杂物间内拿了一根木棍,趁杜某躺在地上还没有起来时,用木棍朝杜某的头部打了两三下,然后又朝杜某的身体(好像打在了杜某的右胳膊处)打了几下,具体打了几下我现在记不起来了,随后就看见杜某的头部在流血,杜某站起来要进我房间,我就拦住杜某不让他进我房间,就这样我和杜某在台阶底下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在这一个多小时内我和杜某再没有打架,我想起每天杜某都说他要买飞机,并告诉我他钱多哩,就拦住他向他要买飞机的钱,然后杜某就从地上爬着走,走到我家照壁那里后,靠在照壁上,还是要进我房间,我就是不让杜某进,并一直索要他买飞机的钱,随后我就坐在了我家的台阶上,杜某一直在照壁上靠着,过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我儿子杜某乙带着我孙女回来了,我儿子看见杜某在照壁上靠着,就过去看怎么回事,我就对儿子说:“你不要管我这事,走你房间睡觉呀,不要参与我这事”。然后我儿子就回他房间里了。过了有好长时间,杜某便倒在了地上,我看见杜某倒在了地上不动,就过去看他,然后就发现杜某死了。当时杜某的头部可能有个口子,一直流血,身体的其他部位没有看见流血。我见他很生气,这十来年了他一直欺负我,所以我没有施救他。我木棍打完后,就将木棍仍到杂物间了。我发现杜某死后,喊叫我儿子杜某乙:“快起来,你爸不行了”,然后我就出去叫我哥杜峻去了,我返回来时看见我儿子杜某乙在院子靠他房间门前站着。事情发生后,我这几天一直在想此事,不管跑到哪里都不顶用,所以就投案自首了。2015年1月17日、18日供述的主要内容:......我儿子看见我在打杜某,可能是怕我吃亏,就在我家照壁跟前拿了一把铁锹,我儿子站在杜某脚头的位置,用铁锹在杜某的身上打了两下,我就把儿子拉开并说:不管你的事,你走你房间呀“......我儿子当时拿的是那把圆头铁锹。当时杜某乙站在杜某的脚头,用铁锹在杜某身上打,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我不记得了。2015年2月4日供述的主要内容:......以前我说过我儿子拿铁锹打我丈夫,其实我儿子没有打过。之前我害怕,脑子也乱了,这几天我在里面回想了下,那天晚上我儿子没有用铁锹打过我丈夫,是我打的,前面我记错了。我儿子没有用铁锹打过我丈夫。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铁钩一个、扁担干一个、铁锨头一个、铁锹把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印端审 判 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范侠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楚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