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支行申请执行关猛、廉燕玲、郭彬彬、丁利娟、宁国庆、郜小丽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支行,关猛,廉燕玲,郭彬彬,丁利娟,宁国庆,郜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支行负责人:于静,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关猛,又名关猛猛,男,被执行人廉燕玲,女,被执行人郭彬彬,男,被执行人丁利娟,女,被执行人宁国庆,男,被执行人郜小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支行申请执行关猛、廉燕玲、郭彬彬、丁利娟、宁国庆、郜小丽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二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国庆银行存款63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