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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初中文化,无业。被告高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初中文化,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交纳)。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