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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元法与滕州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法,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李丰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91-1号原告张元法,男,生于1947年6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杨列伦,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之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丰照,男,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法与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李丰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法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李丰照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元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李丰照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