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翠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翠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230号罪犯张翠婷,女,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翠婷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张翠婷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至2028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2年9月26日减刑1年11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23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张翠婷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263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翠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翠婷自上次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3年2月7日、3月31日,该犯分别获得监狱级、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3日、8月15日,该犯分别获得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行政表扬奖励。2014年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62.75分。原判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于2012年4月11日向原审法院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翠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翠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从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凯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