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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祝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祝某,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贾某,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