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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与余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余雪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60号原告:铜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住铜陵市郊区,(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余雪明,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与被告余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汪江波人民 陪 审员 魏春祥人民 陪 审员 康喜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高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