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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婷与王迪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王迪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张婷。被告王迪。委托代理人王华涛。特别授权。原告张婷诉被告王迪扶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志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被告王迪的委托代理人王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婷诉称:原告张婷与被告王迪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13年10月19日,原告张婷由于身体不适住院检查,经诊断患有红斑狼疮,但被告不予理睬,而原告也没有经济收入,只有向他人借钱用于治疗,已用去医疗费100000余元。原告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生病治疗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医疗费,未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迪辩称:我与原告虽已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财产。现原告患病,我也很同情,出于人道主义,我愿意出点钱。但原告如有无理要求,我就不管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婷与被告王迪系校友,双方于2010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2013年10月19日,原告张婷被检查患有红斑狼疮,其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1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58天,用去医疗费用71015.01元,护理费7698元。2013年12月18日,原告张婷出院后,遵医嘱定期到医院复查治疗,用去门诊费23276.64元。以上费用合计101989.65元。后原告在医保范围报销了医疗费12896元,实际用去费用为89093.65元。原告患病期间,被告父母送去慰问金1000元,余款均由原告父母垫付。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在原告患病治疗期间,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病历及发票、医保报销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张婷与被告王迪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被告王迪对原告张婷仍负有扶养的义务。现原告张婷处于患病治疗期间,且目前在家养病无经济收入,而被告王迪未支付原告张婷的医疗费,未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原告张婷要求被告王迪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张婷的实际开支和被告王迪的履行能力,本院酌情确认给付的医疗费数额为3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迪给付原告张婷医疗费用35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