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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陆,该联社职工。被告:冯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肖民审判员李桤三代理审判员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李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