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他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汪俊、项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五松镇。被执行人:汪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项莉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俊、项莉莉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