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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他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汪俊、项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五松镇。被执行人:汪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项莉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俊、项莉莉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