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梅书明、梅思海与梅以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梅书明。委托代理人梅思海。原告梅思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正宏。被告梅以斌。委托代理人刘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书明、梅思海与被告梅以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书明、梅思海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书明、梅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梅书明、梅思海承担。审判员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董凤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