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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梅书明、梅思海与梅以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梅书明。委托代理人梅思海。原告梅思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正宏。被告梅以斌。委托代理人刘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书明、梅思海与被告梅以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书明、梅思海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书明、梅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梅书明、梅思海承担。审判员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董凤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