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敏杰与陈敏杰、王筱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敏杰,王筱燕,汪兰英,宋森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46-2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俞俊海。委托代理人:王颖、杨林。被告:陈敏杰。被告:王筱燕。被告:汪兰英。委托代理人:王晔,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森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敏杰、王筱燕、汪兰英、宋森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敏杰、王筱燕、汪兰英、宋森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敏杰、王筱燕、汪兰英、宋森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3,04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蓉蓉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