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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石某,农民。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艳独任审理,书记员高韶钒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赵某乙现已成年,长女赵某丙现读初中。双方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考虑到孩子原因,勉强维持婚姻关系至今,双方多年一直无法沟通,实在无法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随被告生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近30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现在有时脾气不好是因正处于更年期,双方之间并没有什么原则性问题,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赵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婚生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高韶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