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59号原告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港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政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主要负责人徐玉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4元,由原告江苏奥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