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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156号申请人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柳林村268号。法定代表人马红如,经理。利害关系人聊城市昌恒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李东村。法定代表人李学省,经理。申请人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500053/2663164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因利害关系人聊城市昌恒机械配件厂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