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156号申请人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柳林村268号。法定代表人马红如,经理。利害关系人聊城市昌恒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李东村。法定代表人李学省,经理。申请人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500053/2663164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因利害关系人聊城市昌恒机械配件厂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郑州丁之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