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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富成诉西乡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富成,西乡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中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韩富成,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身份证号为612324195103170033,住西乡县城关镇西关北后街城内派出所北后街12号。委托代理人张虎成,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陕西省西乡县人,住西乡县城关镇前锋村,系韩富成之婿。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乡县西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演晓刚,系西乡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超,系西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韩富成因诉西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办发(2012)33号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文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韩富成以原、被告已庭外协调解决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原告持据来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马小红审 判 员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