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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申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国宝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国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申字第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武智建,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国宝,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丽中民二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做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释明工作,该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隆蓁蓁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