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建英、李昌惠等与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英,李昌惠,谭邦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邦学。上诉人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巴南区,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其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巴南区,未提交证据证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