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林某来诉刘某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来,刘某琼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林某来,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刘某琼,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来诉被告刘某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来负担。审判员 杨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