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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刘恩福,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