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相与叶友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相,叶友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吴相。被告:叶友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相诉被告叶友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