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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宗涛与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涛,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王宗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广松、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工业园区(十字社区果园)。负责人张晓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晏 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