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宗涛与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涛,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王宗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广松、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工业园区(十字社区果园)。负责人张晓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晏 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