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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赖文东与翁金聪、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文东,翁金聪,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赖文东,男。被执行人翁金聪,男。被执行人严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翁金聪、严兰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翁金聪、严兰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翁金聪、严兰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赖文东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翁金聪、严兰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翁金聪、严兰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赖文东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助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