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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夏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杜某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1月10日领取结婚证,于2002年农历正月11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双方于2003年12月1日生一女,取名杜某甲,现年12岁,现在闻喜城镇中学上学。2006年12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杜某乙,现年9岁,现在闻喜道北小学上学。原告是一名水电暖安装工,有收入的时候,被告还能安心地跟随原告生活,2010年,原告承包了一项大型安装工程,干完活后,老板因欠薪逃之夭夭,原告的工钱没有要回来,欠下了巨额债务。被告不是与原告共度难关,而是采取逃避态度,2011年10月份借口外出打工,再也不回来。刚开始还与家里有所联系,后来干脆换手机号,音讯全无。原、被告现分居已3年有余,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自从被告外出打工后,孩子的学习生活全部由原告一人负担,与原告感情深,现要求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教育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外债,原告已还的所剩无几,尚欠20万元,要求共同承担外债。被告郑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10日领取结婚证,于同年农历正月11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于2003年12月1日生一女,取名杜某甲,现年12岁,现在闻喜城镇中学上学。2006年12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杜某乙,现年9岁,现在闻喜道北小学上学。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被告郑某某外出打工至今音讯全无。庭审中,原告主张两个孩子一直随其生活,要求由其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年1万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原告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万元的债务,要求和被告共同承担,一人一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证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是否应该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3年领证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二人共同育有一双儿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被告郑某某外出打工至今,3年时间音讯全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据此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两个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问题,鉴于被告不到庭,上述两个问题本案不作认定和处理,可由原、被告另案处理为宜。两个孩子暂时由原告监护抚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