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三线与被上诉人赵功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三线,赵功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三线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功平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三线与被上诉人赵功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韩三线于2014年8月6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功平给付其转让款86595.89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韩三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三线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被上诉人赵功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韩三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