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金国君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国君。上诉人金国君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上诉人提交了诉状、证明材料,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不足,请求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金国君在原审起诉时提交了诉状、证明材料,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是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