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吴松土、章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审批:审核:事由: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吴松土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43幢201室及附属用房的房地产的报告。拟稿人:××××年××月××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3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代表人:柯健。被执行人:吴松土。被执行人:章娟青。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松土、章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松土、章娟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7534.27元及利息,诉讼费10875元,执行费9475.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松土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43幢201室及附属用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11)第00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李世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3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20号。代表人:柯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松土,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5406280055),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43幢201室。被执行人:章娟青,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5711283623),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43幢201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松土、章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松土、章娟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7534.27元及利息,诉讼费10875元,执行费9475.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松土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43幢201室及附属用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11)第00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