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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行初字第8号原告邓文兴不服被告道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兴,道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道法行初字第8号原告邓文兴,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道县。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公安局,住所地道县湘源路。法定代表人周备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华,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菲,该局民警。原告邓文兴不服被告道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表示将继续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兴撤回对被告道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文兴负担。审 判 长  何政波人民陪审员  张凯成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