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文兆与被执行人李金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兆,李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兆。被执行人李金喜。申请执行人李文兆与被执行人李金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