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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绪波与被执行人王永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绪波,王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46—1号申请执行人:孙绪波,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王永英,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绪波与被执行人王永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绪波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永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英的银行存款127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