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锡军与被告易延瑶、杨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军,易延瑶,杨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杨锡军,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易延瑶,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杨友红,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系被告易延瑶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锡军与被告易延瑶、杨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锡军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易延瑶、杨友红位于湖南省洪江市的住房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依法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杨友红位于洪江市的私有房产进行了查封。2015年7月8日,被告易延瑶、杨友红以与原告杨锡军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原告杨锡军书面同意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易延瑶、杨友红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杨锡军书面表示同意,应视为申请人杨锡军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杨友红位于洪江市的私有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段承信审 判 员 唐跃文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