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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商初字第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庆高、刘守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王庆高,刘守仁,徐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384号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井头乡宿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建祥,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勇,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高,居民。被告刘守仁,居民。被告徐二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高、刘守仁、徐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26日接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