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出生,住会昌县庄口镇。委托代理人许志诚,会昌县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邹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原、被告通过网络QQ聊天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2月20日生育女儿肖某甲,上户口时出生年月填写成2006年2月20日;2010年5月31日,生育女儿肖某乙;2011年6月10日,生育女儿肖某丙;2012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肖某丁。2012年2月7日,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出走,没有真心想和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邹某某于2012年12月外出务工后,与原告无联系,现下落不明。虽然生育了四个小孩,但被告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2、婚生小孩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邹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QQ聊天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2月20日生育女儿肖某甲,2009年6月10日,生育女儿肖某丙,2010年5月31日生育女儿肖某乙,2012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肖某丁。2012年2月7日,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被告邹某某于2012年12月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回,和原告亦无联系。现四子女均和原告一起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查询、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结合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生育了四个子女后才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感情基础。被告邹某某因外出务工至今未回,与原告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如果被告邹某某能及时与家人联系,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感情仍可以得到修复。为维护婚姻的相对稳定,给孩子一个美满的家,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由其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仁明人民陪审员 李素青人民陪审员 温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水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