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本义与王国君、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本义,王国君,胡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周本义,男。被申请执行人王国君,男。被申请执行人胡红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周本义与王国君、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君、胡红梅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周本义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周本义与王国君、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330000.00元及利息在被执行人王国君、胡红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本义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龙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