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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保国与繆景龙、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保国,繆景龙,朱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617号原告林保国,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杨君聪,张总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繆景龙,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朱虹,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保国与被告繆景龙、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保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保国负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