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伟生与叶一挺仲裁2015执35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生,叶一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叶一挺,住浙江省乐清市。陈伟生与叶一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55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叶一挺应将其代持的广州裕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过户至陈伟生指定人即董某名下,并向陈伟生迳付仲裁费12420元。因被执行人叶一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伟生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2556号裁决书第一项内容作出裁定:“将叶一挺持有的广州裕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过户到陈伟生指定人即董某名下,变更后广州裕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陈伟生、董某,其中陈伟生占90%的股权,董某占10%的股权。”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另外,经本院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股权过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仲裁费一项,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申请暂无法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冯赛霞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淑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