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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顾震红与孙林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震红,孙林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顾震红。委托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震红诉被告孙林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震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震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4元,由原告顾震红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