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顾震红与孙林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震红,孙林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顾震红。委托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震红诉被告孙林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震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震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4元,由原告顾震红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