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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仲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仲字第0000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惠计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路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母龙飞,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张喜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仲裁委员会(2014)荆仲字第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路凯、母龙飞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索绪明、李峰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程序违法。1、公开审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际秘密除外。通过查询仲裁庭审笔录,发现仲裁庭在没有征得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意见的情况擅自决定公开开庭是对仲裁庭审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严重违反。2、庭审质证程序违法。通过庭审笔录,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作出后虽经申请人要求鉴定人出庭,但鉴定人并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申请人在庭审时多次口头提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但仲裁庭始终未传唤鉴定人出庭。仲裁庭拒绝传唤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剥夺申请人质证权的表现并以该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证据使用严重违反了庭审程序。二、本案主要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失实,不应作为案件认定的证据。1、鉴定所依据的基础材料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材料之上,但该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材料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其他三个材料即《施工竣工图纸》、《建设工程结算书》、《现场签证单》均系被申请人单方做出且未经申请人的认可。由此可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存在很大的瑕疵。鉴定机构以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形式严重欠缺。2、鉴定报告的所依据的施工竣工图纸无任何公章、建设工程结算书为申请人单方出具的主观材料且未经过任何质证程序、现场签证单有多处更改痕迹且未经申请人确认。所以鉴定依据基础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综上,请求撤销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荆仲字第9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壹份;3、荆州仲裁委员会(2014)荆仲字第9号裁决书及送达回执;4、2014年3月28日庭审笔录复印件;拟证明仲裁庭审使用公开开庭审理的事实。5、2015年4月2日庭审笔录、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1#车间工程检查项目表及说明;拟证明检测表并无实质性错误,仅仅因为时间标注有误且检测机构及时予以说明的事实,同时也证明申请人曾要求中南财经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说明的事实。6、95张现场签证单。拟证明其中部分现场签证单被被申请人更改、添加、歪曲等事实。被申请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庭开庭之前双方对公开审理的进行了确认,有记录为证,申请人陈述与事实不符;第二、申请人没有在仲裁庭开庭前申请鉴定人出庭,且是否准许鉴定人出庭,由仲裁庭裁量,可以拒绝,申请人陈述与事实不符;第三、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失实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而且现场签证单送检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较为客观。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荆州仲裁委员会调取(2014)荆仲字第9号案卷。经仲裁庭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0月2日,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造纸车间、制浆车间、污水处理等项目,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除钢材外其他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500万元,最终按竣工工程量据实结算,若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3年元月底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造纸车间部分完成施工,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认为该部分工程无法达到质量要求,要求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12月25日,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发出要求结算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函,要求结算所涉工程款及承担赔偿责任。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荆州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该委于2月25日受理该案,并于3月28日在其所在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笔录中载明:开庭方式为经双方同意公开开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上述庭审笔录签字予以确认。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已完工的工程量价款进行鉴定,双方经协商就鉴定机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关于造纸车间及其他零星工程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4月2日,仲裁庭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没有向仲裁庭提出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关于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因仲裁程序中2014年3月28日庭审笔录明确载明经双方同意公开开庭,(2014)荆仲字第9号裁决书亦记录仲裁庭于2014年3月28日在本会所在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此仲裁公开开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开庭原则的规定;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陈述其仲裁庭审时口头请求鉴定人出庭的事实,原仲裁庭审笔录并未记载,且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仲裁程序中确实提出了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请求,故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申请人在庭审中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多张现场签证单系伪造的,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提出主要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失实的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荆州仲裁委员会(2014)荆仲字第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代理审判员  潘龙代理审判员  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