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北兴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安海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安海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兴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安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怀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兴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中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凯、贾伟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安海化工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阿维菌素原药是一种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该农药产品。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有关部门给其发放的阿维菌素原药的生产许可证,原审根据被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即认定其具有生产阿维菌素原药的资质,证据不足。阿维菌素原药半成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该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的爆炸事故造成其正在生产的发酵车间发酵罐内的产品受损,其中有30个发酵罐内的半成品被倒掉,其倒掉半成品是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过有关资料,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否有阿维菌素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原审未查清。原判对被上诉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予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间接损失的10%没有依据。上诉人称爆炸后被上诉人没有停电停气,并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应予核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侯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