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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陆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516号原告陆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治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