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风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风民初字第48号原告:邱某,女,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xx省xx县xx镇人,农民,现住xx县xxxxx村。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4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招赘到我家。2007年12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于2005年12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邱甲,现随我生活。2007年年底,因我得了重病,被告便离家出走与我分居。2009年2月份,被告曾联系与我协议离婚,但因手续问题未办理。现我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xx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2007年12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2015年3月15日xxx镇xx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08年1月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双方所生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李某缺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份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李某系招赘到原告家中。双方于2005年12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邱甲,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12月25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患病住院,被告李某于2008年1月离家出走开始与原告分居。2009年2月份,被告曾与原告联系协议离婚,但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帮助,共同维护一个和谐、文明的家庭。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长达七年之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所生男孩,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考虑,孩子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双方婚后所生男孩邱甲随原告邱某生活,被告从2015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3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彦昌代理审判员 翟 兵人民陪审员 何会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