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媛媛与徐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媛媛,徐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95号原告:周媛媛。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媛媛与被告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媛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强所有的皖L×××××号小型货车予以查封。原告周媛媛提供李怀实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担保(房地产权利人李怀实,房产证号20××72号)。本院认为,原告周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徐强所有的皖L×××××号小型货车一辆进行查封。二、对原告周媛媛提供的李怀实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地产权利人李怀实,房产证号20××72)。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方式处理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悦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