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陈,宁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宋修陈,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宁春香,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宋修陈申请执行宁春香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即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13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白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