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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正立与冯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立,冯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张正立,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冯立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张正立诉被告冯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冯立明2013年7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立明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采信。被告冯立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立明借原告张正立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冯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正立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冯立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