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282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荔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庭于2015年1月14日移送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荔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李 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